随意买卖信用卡 监狱大门为你开

11·11

剁手吃土

歪道生财

改编自真实案例

双11狂欢购物节来啦

刚领到工资的毛毛兴奋不已

为了生活充满阳光

我决定买买买!

拆快递的快乐

然而

冲动消费之后

年前只能吃土了

不行,我要振作……

在网络上寻找快速“生财”的办法

在某非正规渠道发现“商机”

操作简单,报酬不菲,这事能干

喂,我要出售信用卡

……

殊不知,毛毛已经跌入违法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动链条之中……

原来,有这么一群违法犯罪分子专门从事买卖银行卡“四件套”(信用卡、U盾、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电话卡)相关犯罪活动,且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提供、收买信用卡链条。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以苏某某、苟某某等五人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向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以苏某某、苟某某等五人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至25000元不等。被告人苏某某等四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近日,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张以上不满5张的,依照刑法第177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5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77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不仅损害了信用卡实际持有人的利益,还容易滋生其他方面的犯罪。此类信用卡信息流入非法市场后,可能被用于洗钱、贩毒、收取转移毒资及电信诈骗犯罪等。

提示广大市民朋友要加强对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并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

任何人不得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

唯努力工作,为致富正道!

来源:陕西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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